部门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令第375号公布,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开展《办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必然要求。通过修订《办法》,能够为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当作解决安全生产基础性、根源性问题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水平”。目前全国、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也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亟须修订《办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三)修订《办法》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实际需要。风险是事故的源头,风险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只有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辨识评估机制,才能确保企业实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提前采取管控措施,避免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升级为事故。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风险失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重要任务。另外,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办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极大法治保障作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后的新形势下,《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形势要求,需要尽快修订。
(四)修订《办法》是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突出问题的必要措施。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小散乱弱的情况比较突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仍然存在盲区漏洞。为破解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认不清、想不到、管不住、防不了”的难题,亟需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二、《办法》的修订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参考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双体系直判重大风险目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等政策文件。
三、《办法》修订的经过
为了推进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认真开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一是系统开展资料梳理与评估。前期,起草小组全面梳理、整理国家、外省和有关市先进经验、做法,编制500余页立法资料汇编,为起草工作提供依据支撑。先后开展2次实施后评估,全面梳理、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及问题,为修订工作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二是多形式听取基层一线意见。先后组织2次立法座谈会,并赴兖州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交流、实地察看、专家研讨等形式,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有关企业意见建议,确保修订内容贴近实际、回应关切。三是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征求了22家省直部门单位、16市安委办、96家大中小各类型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与23家省直部门单位完成会签,并同步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小组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修订的系统全面性。此次修改采取全面修订的立法模式,体例结构保持不变,确保制度框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文内容由原来的30条调整为34条,其中修改28条,删除2条,新增6条,修订覆盖面广、调整力度大。通过系统修订,全面对标衔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同时系统回应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避免零散式“打补丁”修法带来的制度碎片化问题,推动风险管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系统转变,进一步织密织牢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强化制度设计的全员性。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深度融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突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差异化职责;强化班组交接和岗前风险交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意识直达一线;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培训并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畅通从业人员参与渠道,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治理氛围。
(三)注重管控措施的具体操作性。修订着力提升条款的可执行性,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例如,细化风险辨识与分级标准,将风险点排查重点环节从原5项扩展至7项;实行差异化的分级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分别规定专项管控方案、监控值班、人员限制、负责人层级等具体要求;建立管控效果评审闭环,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效果评审,并明确参与人员和评审重点内容,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配套衔接,进一步完善风险排查制度。更加突出风险排查的全员参与和系统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排查,不仅要排查生产工艺技术、高危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作业环境,还要深挖爆破、吊装、有限空间、动火等高危作业环节,真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重大和较大风险情形。充分吸取近年来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对可能直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风险以及涉及高危工艺、岗位、设备设施、高危场所“双边作业”、交叉作业且同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情形,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直接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聚焦关键环节,创设安全风险动态管控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组织机构重大调整、生产过程异常工况以及改变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备设施等情形的,重新开展风险排查和辨识;存在试生产、停产停业、复工复产、高危设备设施检维修以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形的,要对较大风险进行提级管控。
(四)强化综合治理,深化安全风险多元共治。参考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管控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明确报告渠道、受理程序、核查处理以及反馈机制,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视情给予奖励。同时,对信息化管控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五)实行一案双罚,严厉追究违法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在立法权限内设立警告、最高1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采取“双罚制”,既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